昆明火车站100人死亡
3月1日晚,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伤亡100人,震惊全国,哀悼全国。没有人能想到,一向安静有序的昆明火车站会受到暴力恐怖分子的攻击。昆明火车站有10多名暴力恐怖分子一路杀害无辜乘客,伤害100人。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真的灭绝了人性,他们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和全国人民的惩罚。
3月1日晚9时20分,10多名穿着制服的暴徒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和售票处用刀砍杀了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1时,暴力案已造成29人死亡,昆明12家医疗机构共收治伤员143人,其中重伤73人,轻伤70人。特警当场杀害4名暴徒,其余仍在围捕中。
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发生后,云南省党委书记秦光荣第一次到达现场,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发布了打击恐怖分子的要求,并指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到云南指导处置工作,看望受伤人员和受害人员的亲属。由于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造成的伤者众多,导致血库紧急,武警官兵自愿献血,27名医学专家也赶赴昆明治疗伤者。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由新疆分裂势力策划组织。
恐怖分子灭绝人性如何定罪
暴力恐怖分子在昆明火车站屠杀乘客,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那么,恐怖分子应该如何定罪灭绝人性呢?因为有证据表明,新疆分裂势力是一起恐怖暴力事件。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故意杀人罪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定义本案?由于本案已有证据证明是由新疆分裂势力策划的,本案中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组织、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罪定罪?
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与和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该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国内公民或外国人。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参与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行为人就成立了该犯罪。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领导、参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等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一般犯罪,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区分其和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来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的,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恐怖分子用刀砍,明显危害公共安全,当然不是简单的故意杀人罪,所以如何定罪取决于案件的进展和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