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死亡抛尸
111月27日下午1点左右,感冒的李女士向丈夫打招呼,骑自行车去了离家不远的金翠南苑社区。社区里有一家百信药房,她生病时在这里输液。
那天下午6点左右,尹先生下班回家,发现他的母亲还没有回来。我去了百鑫药店,我妈妈没有在里面,自行车也没有停在药店门口!尹先生说,他没有多想就回家了,也没有问药店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左右期待后,母亲仍然没有消息,尹的家人开始担心。他们在社区周围寻找,但没有结果。
尹先生找到了社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并获取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11月27日14时38分,李女士骑着自行车进入金翠南苑社区。然而,社区监控并没有拍摄人们进出药房的照片。与此同时,社区监控还拍摄了钟将李女士的自行车搬到社区自行车棚的照片。
综合分析,警方认为钟有重大犯罪嫌疑。随后,警方通过钟的家人向他施加了压力。前天下午,钟向警方投案。据了解,钟自称李女士在输液过程中死亡。他怕承担责任,连夜把受害者拉到简阳扔尸江。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钟是简阳人,没有行医资格。
昨天,涉嫌非法行医的钟被警方拘留。前一天晚上8点左右,《成都商报》记者赶到簇锦派出所,两辆印有卫生监督字样的汽车停在派出所。接受警方调查的钟的前妻龙女士告诉《成都商报》,她和钟四个月前离婚了。她经常去诊所,个孩子,她经常去诊所,但我真的没见过(李女士)。龙女士说,事发当天,她下午四五点去了药店,钟大约半小时后离开了。我有话要告诉他(钟),但他没有理我!龙女士说,她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
谈到他们离婚的原因,龙女士说钟有外遇,他赌得很好,欠银行信用卡13万元。注射不好,卖药可以!龙女士承认,钟在简阳有行医执照,但现在没有行医资格,药店确实在看医生。
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治疗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主要对象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
医疗实践是一个与人民生命和健康有关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该行业的管理非常严格。不仅严格限制医生的资格,还要求医生除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确保医疗质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此外,还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医疗活动管理规范和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医疗实践不仅扰乱了行业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医生没有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也侵犯了医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为医生不是特定的或大多数,所以犯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行医严重。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的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未取得开业执照的,不属于本条所称的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行医,反复教学;骗取大量钱;损害医生健康等。严重损害医生健康的是指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生。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医生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生。
对病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病人死亡适用较重法定刑。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素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对患者伤亡的结果有间接、故意的犯罪,而不是商业过失的犯罪。因为在理解因素方面,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缺乏医疗技能和控制疾病发展的能力,而且知道患者在没有有效和及时治疗的情况下会残疾到死亡,所以不是疏忽;在意志因素方面,对患者的残疾和死亡采取冷漠和放纵的态度。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