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窃取财产的方式也是如此。有的人居然在高速公路上扎胎,借主人检查的机会偷车内财产。这种危险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案情介绍:
最近据群众反映,经常有两名陌生人骑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在高速路边上的辅道附近转悠,鬼鬼祟祟地向高速公路上张望不知搞啥鬼。为弄清此情,民警开始蹲点守候。原来是从事犯罪活动的。据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交代,他们翻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路面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来往车辆的方位,用一根长线拉着钢钉在高速上拖拽,专门扎车右前轮。他们趁驾驶员换胎之际,偷走车后备箱或者车里的财物。警方已查明,两人涉案10余起,涉嫌盗走车内金额近10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采用在高速路面上放置钢钉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停车后再盗窃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秘密取走财产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秘密取走财产的行为,以为自己不是财产的所有者、托管人或经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穿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在道路上放置钢钉,然后隐藏在绿化带中,根据车辆的方向,在高速公路上拉长钢钉,特别是在右前轮,行为本身是高度危险的,行为的后果不能准确预测,不确定性。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速度快,交通流量大,这种行为可能会随时危及受害车辆和受害车辆以外的大多数车辆,造成追尾或车辆损坏等严重后果。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危及了公共安全。
律师解析:
本案中两名嫌疑人的目的是盗窃犯罪,但其实施方法违反了盗窃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两项罪行。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参与犯,应当选择重罪处罚,即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的参与犯,是指分别违反不同犯罪的手段、结果、目的或原因。参与犯有两个特点: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必须违反其他指控;
二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两名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盗窃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两种指控。犯罪嫌疑人为了盗窃,在高速公路上,把钉子打破高速车辆轮胎,迫使车辆停车获得财产,其行为可以给任何车辆带来危险,虽然其目的构成盗窃,手段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属于刑法,即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从重罪处罚,即根据数罪中的重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两项指控,盗窃金额约为1万元,依照刑法的规定,刑期足四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比盗窃更重要,因此本案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