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设局杀人案被判缓死
20132010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李才坤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李才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被告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被捕前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鑫派出所的警察。法院发现,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受害同乡班某因涉嫌报假被带到龙鑫派出所调查。被告李才坤审查了被害人班某陆及其同乡班某影。
经审查,班某影构成谎报案件,于2012年7月1日因谎报案件被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200元。受害者班某陆未参与谎报案件,在龙信派出所候诊室等待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某陆时,认为受害者班某陆傲慢,侮辱辱骂警察,并向公安机关挑战。此外,他身上有许多纹身、犯罪记录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所以他有了制造假刀抢劫案并开枪杀死班某陆的想法。
20127月1日晚7月1日晚19时许,李才坤在街上发现黄某某为了做假证做生意,并要求黄某某配合其报假案逮捕一人。李才坤取得黄某某同意后,回到派出所,告诉受害人班某某可以离开,并自行驾驶班某某路到爱南路附近。随后,李才坤要求班某某下车,在指定地点等他,而李才坤本人则开车到前面的十字路口,打电话通知黄某某报假。黄某某按照李才坤的指示打电话给警方,说他的金戒指被抢了。李才坤随后下车步行回到班某某路下车的地方,假装与班某某路商量事宜。在这个过程中,李才坤突然掏出枪向班某某开枪。班某某陆头部中枪倒地后,李才坤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某陆左前裤袋里,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放在班某某陆手中。随后,李才坤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在爱南路开枪抢劫犯罪嫌疑人,并拨打了龙新派出所值班某某某某某的左前裤袋。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发现被告李天坤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7月2日3时许在龙鑫派出所会议室逮捕被告李天坤。法院认为,被告李天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天坤作为枪支人民警察,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李天坤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理解,因此可以判处李天坤死刑不必立即执行。判决结束后,被告李天坤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例如,为了财富、通奸、报复正义行为、毁灭犯罪证据、杀害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灾焚烧、长期冻结饥饿、逐渐肢解;杀害与亲属日夜相处、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害人亲属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杀人;人们的愤怒,如罪犯的恶贯、群众强烈要求的故意杀人等。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一)故意杀人防卫过当;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儿子的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的情绪必须因受害人的严重过错而波动;
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暂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削弱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
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四)被委托杀人,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自愿帮助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
(6)生母溺水婴儿,即因无法抚养和照顾面部等不良主观动机而杀死自己的婴儿。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自己生的是女儿而溺水,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以较轻的犯罪情节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