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强迫自己的女儿十年
野兽的父亲把女儿当小姐,利用妻子不在家的机会,张多次强奸自己的女儿,犯罪时间长达10年。即使女儿上了大学,和男朋友交往后,张还是纠缠不休,强迫女儿和男朋友分手。被羞辱的女儿最终告诉了母亲多年来被父亲强奸的事实,并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有期徒刑7年。55岁的张受过大学教育。他第一次强奸自己的女儿时,女儿只有12岁。
强奸罪应该怎么判刑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利用捆绑、捂嘴、卡脖子等残酷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在强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长期多次强奸妇女;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症患者、孕妇、患者等。
(2)强奸多名妇女的,可以多次强奸多名妇女,也可以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包括3人以上,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的场所。
(4)两人以上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因共同强奸故意轮流强奸同一女子的行为。
(5)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者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者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严重伤害或者直接导致现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行为。强奸妇女后,行为人因报复、灭口、逃跑而杀害或者伤害妇女的,以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而导致的精神障碍、自杀或婚姻破裂。
(六)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