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普车撞上了天安门广场
天安门广场着火,烟雾冲向天空,三人死亡。1号线的道路被封锁了。北京,10月28日,28日12时05分左右,一辆吉普车从南池子南口转入长安街人行道,从东到西撞上金水桥护栏,造成多名游客和值班警察受伤。警方立即在现场工作并组织救援,火灾迅速扑灭。目前,所有受伤人员均已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吉普车司机和车内人员已确认死亡。相关信息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车主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犯罪,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纯粹是由受害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笔,或由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则不应以此罪论处。
当然,事故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在这里,我们应该仔细分析原因及其干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只有查明与行为人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才能论处本罪。否则,刑事责任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高速超车后,犯罪者突然发现有人在前面几十米处穿过马路,于是他试图用方向盘避开行人。然而,由于速度过快,汽车冲进人行道,严重伤害了他人。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干预因素只是本案的条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非法超速行驶。因此,应认定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2、本罪与使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的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严重伤害和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使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伤害是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损失,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主观方面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以驾驶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二是客观要求不同。客观上,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构成犯罪前必须造成法律严重后果。
因此,判断车辆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取决于警方的证据调查,看车主驾驶车辆时的精神状态和动机如何定罪处罚,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