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伴娘事件
一个月前,16岁的高中生小李(笔名)应同学们的邀请,为哥哥赵的婚礼做伴娘。令她惊讶的是,十几个男人在做伴娘时脱下了她的衣服,然后摸了摸她,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沉重的伤害。小李的家人报警后,警方立案调查,已拘留两人,保释候审一人。
小李回忆说,十几个年轻人把她和陈带到新郎婚房旁边的一间卧室,锁上了门。然后我被推倒在床上,然后有人冲上去摸它。我不停地反抗,有人捡起我的裤子。小李拼命挣扎后,对方有点克制。小李起床后,她想躲在高身后寻求保护,但高没有阻止。然后她又被拉到床上,衣服被剥光了。
十几个男人都压在我身上。我根本无法抗拒。他们到处摸我。小李说她吓得只知道哭。因为怕家人担心,小李事发后没有马上告诉父母。
小丽整理好衣服后,就一直躲在洗手间哭,之后想跟着车队找高某问个清楚,但没有找到。后来,小丽越想越气,觉得羞愧难当,神情恍惚的她就跑到马路上想让车撞自己。
是否构成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
构成强亵、侮辱妇女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的身体自由、隐私和声誉。所谓的身体自由,是指妇女的身体行为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所谓的隐私,是指妇女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私人领域不可侵犯(包括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所谓的声誉权的重要权力,是妇女享有自己的属性和特点,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强迫猥亵妇女,即使妇女的身体行为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侵犯其私人领域,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和隐私,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声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
首先,猥亵和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同意行为人的猥亵行为,则该犯罪不能确定。妇女同意行为人的各种淫秽和劣质行为,如使用劣质语言,自然不会侮辱妇女。
其次,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压倒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所谓胁迫,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和其他精神强迫,使妇女无法抗拒。例如,通过杀害、伤害、揭露隐私、破坏私人声誉、伤害亲属等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使受害妇女处于孤立的环境中。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的手段。例如,使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使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进行猥亵;使用酒精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使用或假妇女猥亵妇女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只有猥亵妇女和儿童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性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触摸、舔舌、吮吸、亲吻、拥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女人的辫子、衣服:追逐、拦截女人:向女人洒腐蚀、涂抹污垢等,原刑法第十六十条规定,侮辱女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虽然本文没有规定情节恶劣,但对侮辱妇女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如偶尔追逐、拦截妇女、教育后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以犯罪处罚。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非常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通常是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侮辱妇女通常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猥亵妇女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没有限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方性欲的倾向,但没有强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