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判十年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今天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李、王、魏(兄)、张、魏(兄)强奸案。
经法院审理,2013年2月17日0时许,五名被告前往酒吧饮酒。张姓服务员安排受害人杨某和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随后,醉酒的杨某和五名被告来到湖北大厦。大楼监控录像显示,杨某被李某等人拖进酒店房间。从那以后,杨某被李某等人要求脱衣服。拒绝后,他被李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踢,被迫脱衣服。随后,李某、王某、魏某(兄弟)、张某、魏某(兄弟)依次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李、王、魏(兄弟)、张、魏(兄弟)违背妇女意愿,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被告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3、被告魏某某(兄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被告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被告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强奸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是指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害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治疗无效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如下:
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手段残酷;
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或多次;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被害人因强奸妇女或强奸幼女而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强奸,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