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碎尸案女嫌犯杀人碎尸
81月2日下午1点,长安区魏曲派出所接到辖区河路一家酒店的报告:酒店8211房间在疏浚下水道时打捞了一些疑似人体器官。下午5点左右,警方有了新的发现:早上6点45分,郭在酒店附近的另一家酒店也注册了一个房间,警察到达,房间没有人同意,服务员打开门,血腥,房间里没有人,在浴室门后发现死者的头和一些人体组织。
81月2日下午6点左右,警方找到了郭的家人,了解了她最近的活动轨迹和社会关系,确认死者和郭是村民,两人认识多年。当晚,警方得知郭已经离开了西安,逃到了上海。8月3日,工作队的五名成员前往上海。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郭于4日0点左右在浦东新区的一栋家庭建筑中被捕。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过程中,应当打破不正当的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已遂的人应当偿还生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综合所有案件,正确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对罪犯给予适当的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以金钱、奸淫、报复正义、毁灭罪证、嫁给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
(2)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杀人等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一)故意杀人防卫过当;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儿子的行为;
(3)激情杀人,即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受害者的刺激和嘲笑下失去理智,失控杀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严重过错造成强烈情绪波动;二是精神刺激,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现场实施。
(四)被委托杀人,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自愿帮助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
(6)生母溺水婴儿,即因无法抚养和照顾面部等不良主观动机而杀死自己的婴儿。(但是,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自己生的是女儿而溺水,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的轻微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