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女领导被爆贪污
71月31日下午,长沙银行负责宣传工作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胡告诉《法律周刊》,银行已经知道了这个在线报告帖子。目前,已向湖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网络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当事人袁以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告。
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总结起来无非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挪用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转让给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综上所述,挪用公共财产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种是隐匿、扣留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不得上交,不得支付,不得进入账户。二是非法转售、使用、处理的公共财产或者擅自赠送他人;三是私下使用或者非法证据。
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秘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其管理的公共财产,通常称为监督盗窃。出纳只利用熟悉单位情况的条件盗窃其他出纳管理的财产,构成盗窃。
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例如,商务旅行者通过修改或伪造文件来虚假报告或虚假报告公共资金,项目负责人报告更多的工作时间或伪造工资表来获得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材料水平来欺骗公共资金
其他方法是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方法,除挪用、盗窃、欺诈外。主要有以下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腐败。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以合法的形式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转让给与之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收回。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修改者注:公款私存是挪用公款,怎么能认为是腐败?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时,卖方将部分款项作为回扣(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是贿赂或商业贿赂不是腐败)。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说,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销售产品等经济活动中,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私分差额。
(5)间接腐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户雇佣的工人为自己工作(腐败罪显然只能腐败公款,不能腐败劳务。用户雇佣的人不构成腐败)。
(六)占用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腐败。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职位的便利,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腐败。主要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挪用公款和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挪用股票、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