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装死示威城管
武汉中山大道佳丽广场后面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场景:十几名赤膊男子戴孝,用门板举着一具尸体在这里示威,声称城市管理杀人,并取下了江汉城市管理执法队的门牌。记者得知,这实际上是因为供应商对城市管理执法不满意,计划了一场闹剧。死者躺了几个小时后,因为天气太热而复活逃跑了。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
犯罪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遵守的共同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希望这种结果会发生。
本文具体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情节严重的,强、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公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