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再次被死猪入侵
20132008年8月3日,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船闸下游约约一公里的点军区朱市街渡口,在长江主河与点军五龙河交汇处的河道上,数十头腐烂的死猪散发出恶心的气味,漂浮在河上。一些漂浮在充气状态的编织袋上,爬满蛆虫和苍蝇,顺水而下。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危险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空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犯罪属于犯罪结果。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确定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此罪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本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应当预见事故和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可以预见,但轻信是可以避免的。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但这并不影响犯罪的过失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