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州发生特大火灾
81月5日,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寨牙乡江口村4组、5组发生重大火灾。经消防官兵5小时全力扑灭,大火已被扑灭。据初步统计,共有58户和248名村民被烧毁,无人员伤亡。
放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放火罪和一般放火罪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明显的轻微危害,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犯罪和一般放火行为,客观上可能会造成轻微的伤害结果。因此,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们是否会造成轻微的伤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而后者并不危害公共安全。理论上,边界并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的放火案件时,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的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犯罪,有时会有意见差异。
2、既遂和未遂放火罪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符合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所有要素为标准。本法对放火罪有两条规定,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构成要素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关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只有当本条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时,本条才能适用。因此,认定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构成要素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本条已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或者严重后果的。
3、放火罪和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山火、雷电、地震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虽然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危害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构成犯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犯罪和非犯罪问题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