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天两次强奸侄孙
暑假过后,8岁的小梅从山东的家乡来到常州,与父母团聚。出乎意料的是,45岁的李每天两次通奸他的侄子和孙目前,李因涉嫌强奸被常州武进区检察院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强奸幼女该如何判断?
通奸幼儿是指行为人与14岁以下幼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幼儿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处于不成熟状态,缺乏识别性交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缺乏身体对性交的承受能力,刑法特别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只要幼儿知道自己是幼儿,就构成犯罪。至于幼儿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奸淫少女情节恶劣。这里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少女的残酷手段;被害人因奸淫少女自杀、精神失常等。
(二)强奸幼女多人。指强奸幼女三人以上,或强奸幼女两人以上。
(3)那些在公共场所当众通奸年轻女孩的人。这里所谓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购物中心、公园、电影院、展览、运动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公开通奸年轻女孩,一般是指两人以上在场时公开通奸年轻女孩的行为。
(4)两人以上的轮奸。所谓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同时轮流强奸同一名年轻女子的行为。轮奸是强奸年轻女子罪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犯罪。对于强奸年轻女子的,应当以强奸年轻女子罪定罪量刑。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来说,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多次强奸幼女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