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安局被判6个月
2013年2月的一天,孙在山东苍山某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谎称要找熟人,混进办公室,偷走桌上的钱包。经核实,包内共有人民币1200多元、身份证等物品。2013年2月7日,孙路过邳州市公安局时,以为有个老乡在公安局,于是重施了自己的旧技能,最终被抓。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被告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今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
(三)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