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
今年6月12日22点左右,陈小龙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都豪汇(国际商务区)KTV在门口,18岁的安徽女孩郭以吸引顾客为由,用三轮电动汽车载到僻静的地方,用水果刀和电棍威胁,绑住她的手和脚,封住她的嘴。被迫带到出租屋的地窖里,用锁链锁上。在此期间,陈小龙威胁要死亡,并多次强奸这个女孩。
女孩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一点一点地磨掉了锁链,跑到窗前喊救命。周围的居民听到报警,女孩11天的地狱经历结束了。
20137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陈小龙。
如何判断被害人为强奸而被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行为人多次强奸罪囚禁受害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非法拘留罪。此时,犯罪人为犯罪目的实施了几种犯罪行为,几种行为之间存在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分别违反了几种犯罪的是参与者。除中国刑法规定的外,参与者还从重罪中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