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露后,诬告强奸
90后来,年轻的母亲王李(笔名)和网民张军(笔名)见面找工作,碰巧赶上下雨,去了张军的住处避雨。结果,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她的丈夫发现了脖子上的吻痕,王李谎称她在找工作时被男性网民强奸了。她的丈夫打电话给警察,王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坚称自己被强奸了,并带着警察逮捕了张军。
一夜情构不构成强奸
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首先,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或强迫受害妇女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精神强迫,迫使妇女树立榜样,不敢抗拒的手段。以杀害受害人、伤害受害人的亲属为威胁的;以揭露受害人隐私的威胁;利用权力、监护关系、从属关系和妇女孤立的环境等。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不觉、不可抗拒,如虚假治疗妇女;利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通奸;灌醉麻醉后通奸妇女等。
2、其次,要求必须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妇女因各种原因自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性行为不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因此不构成强奸。我们常说的一夜情等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不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不能认定为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