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集体招嫖
81月1日,一些网民上传了一段视频,透露上海高等法院副院长陈雪明和其他五人在一家度假夜总会娱乐。视频持续时间为8分34秒,主要由监控视频图片组成,无声但有字幕。根据在线视频,五人晚上乘电梯到二楼的私人房间吃饭,大约三个小时后进入夜总会的私人房间钻石一号。从那时起,许多年轻女性就进入了私人房间。视频记录了两个人和女人手拉手下楼,以及肩并肩的场景。据透露的视频显示,几人随后回到四楼的私人房间休息。第二天0点30分左右,几名妇女上楼,进入了几间私人房间。大约半小时后,第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离开了,一个小时后,其他妇女也离开了。8月2日晚,上海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博诚实上海宣布,上海纪律检查委员会看了网民的报告信息,表示将根据发现的事实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如何识别聚众淫乱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犯罪的客观表现。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就是聚众淫乱。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与他人进行性交活动而不是聚众,如果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和已婚男女之间的通奸,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2、从犯罪主体的区别来看,犯罪主体仅限于主要分子或多个参与者。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而是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的青少年来说,教育救济一般是应该实施的,打击不应该扩大。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表现上也有相似之处。这种犯罪是一种聚众犯罪,然后犯罪组织的卖淫也是聚众犯罪。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受到组织卖淫罪的惩罚,除主要分子外,犯罪主体还包括多个参与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力,然后犯罪人组织卖淫的实施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控制的淫乱活动包括卖淫和嫖娼,因此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本罪不包括卖淫和嫖娼。淫乱活动不限于男女之间的不正当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侵犯的类似对象都是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种犯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很难识别犯罪的性质。区分两者的关键是:
1、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这种犯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通奸,有的是吸引和鼓励他人通奸,但没有卖淫的情况;后罪客观上表现为允许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通奸,而不是为行为人通奸。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