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地铁站旁抢劫杀人案
传媒大学西门靠近京通高速公路,一名年轻女子被120人带走,现场警方拉起了警戒线。据目击者称,两名男子用刀抢劫了这名女子两把刀,地上两摊血很可怕。附近缺少路灯,没有监视器,地上的反射是血。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不同的对象要求。前者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是单一对象,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主要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也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抢劫的主要要素与故意杀人的主要要素之间存在包容性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故意杀人罪可以是暴力或非暴力。因此,在犯罪中-,两者之间也有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然后取得财产,使用暴力、抢劫财产是故意的;故意杀人,行为人杀人后,抢劫受害人的财产也很常见,其杀人、抢劫也是故意的。因此,两者在这方面也有相似之处。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没有抢劫他人财产的目的,抢劫财产是在杀人后实施的,或者杀人后,看到财产拿走财产的意图。基于故意杀人,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然后根据故意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实施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内部关系。类似的案件,应当确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予以处罚。
B、在抢劫财产的过程中,先杀人后抢劫财产的案件,即在抢劫财产的过程中,先杀死财产的所有人和经理,剥夺其抵抗力,当场抢劫财产。杀人是抢劫财产的必要手段。虽然先杀人,后抢财产,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杀人是抢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抢劫罪应定。
C、抢劫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产后,为保护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犯罪证明,当场又杀人的案件,或者为杀人而杀害被害人的案件。谋杀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这是两种独立犯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两种犯罪应当并罚。抢劫后为保护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视为抢劫的延续,只能定为抢劫罪。为保护赃物而当场谋杀可视为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应把握两个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产的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产的必要手段,是否和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有内在联系。抢劫过程中发生杀人行为,是抢劫财产的必要手段的,应当定抢劫罪;抢劫财产过程以外发生杀人行为,或者与抢劫财产过程无内在联系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