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泳池骚扰15岁男孩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犯。从老师到熟人,家长们称之为无法预防。近日,据公安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介绍,当地城南一所大学游泳池旁发生了一起惊人的性侵案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公开骚扰15岁的男孩,触摸和亲吻,忽视他人,并在被目击者阻止后停止猥亵。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儿童罪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后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前行为的主体可以在14岁时构成犯罪,而后行为的主体要求在16岁时构成犯罪。
(2)通奸的目的是否不同。前行为的目的是通奸14岁以下的年轻女性,即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后行为没有这样的目的,即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和激发她们畸形和异常的性欲。
(3)不同的行为方式。前行为的方式是通奸,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是所有的淫秽和下流行为,除了性关系,可以发生在异性或同性之间。
(4)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前犯的对象是14岁以下的幼儿;后行为侵犯的对象是14岁以下的儿童,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儿,也可以是男性儿童。在强奸幼儿的前后,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如摸幼儿的下半身、让幼儿玩耍、吮吸生殖器等。,属于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