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泳池骚扰15岁男孩
85月5日晚,一名女子在游泳池里骚扰未成年男孩,15岁,英俊害羞。警方声称是男孩的嫂子,男孩的母亲也在场。
猥亵儿童罪的表现
猥亵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门、舔舌、吮吸、亲吻、拥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在上述手段中,除了手淫和鸡奸外,判断前四种行为的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果行为人因为玩笑或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拥抱、亲吻等常见行为,则不需要非法和法律干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些猥亵儿童的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达到处罚效果。这表明,并非所有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
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强调从重打击,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严格把握,不要把猥亵儿童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放得太宽;
第三,从实际情况来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行为往往不仅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还给受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巨大痛苦。因此,在处理猥亵儿童行为时,也应考虑这一现实。
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议有下列猥亵儿童案件之一的,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两次以上;
(二)暴力、胁迫或者威胁迫使儿童猥亵;
(三)猥亵儿童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导致儿童近亲精神障碍或自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