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男人买不起房子抢银行
32一岁的失业男子杨担心没有房子会被女朋友抛弃,因为他无法支付房子的首付。因此,今年4月14日下午5点,在朝阳区朝阳北路一家银行外,杨以银行卡丢失为借口,用刀闯入银行,劫持银行工作人员孔。他想抢30万元,但最终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制服,未能成功。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杨被控抢劫,并在朝阳法院受审。
如何认定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打击或者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更常见的是殴打、捆绑和禁止。伤害,直到它被杀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立即威胁受害人,实施精神强迫,使受害人害怕,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产或者让财产被抢劫。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道或不能反抗。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个人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产,侵犯个人权利,只是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在侵犯财产罪的章节中规定了抢劫罪。无论嫌疑人是否获得了财产,无论被抢劫财产的价值如何。只要是为了非法占有,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就构成了抢劫罪。数额特别大和特别严重的残疾或死亡只是对该犯罪的两严厉惩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这种当场强制对受害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征。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抢回被偷、被骗、赌博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