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年强奸21位留守女
2010年,泗县男子魏本华出没了安徽省苏州市和江苏省的几个乡镇和农村。他用自己改制的动物杀手和布袋捂住嘴勒住脖子,强奸了20多名留守妇女,犯下了20多起罪行。58岁的泗县男子终于为自己的疯狂付出了代价。2012年2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魏本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如何认定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性,但教唆和帮助男性强奸妇女的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
强奸的客观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必须违背妇女的意愿。
判断与妇女的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应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性关系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个性和体质不能作为判断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素。对于一些因威胁、恐惧等原因而不敢抵抗或失去抵抗力的受害妇女,也应被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与不负责任的妇女(如愚蠢的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受害妇女或人身强迫伤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可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妇女的威胁、恐吓、精神强迫,迫使妇女模范,不敢抗拒。例如,威胁杀害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揭露受害者的隐私威胁;使用权力、从属关系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不觉、不可抗拒,如虚假治疗妇女;利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通奸;醉酒、麻醉后通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