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僧人群殴女游客
五台山8月2日被曝出和尚殴打女游客。据悉,湖北女游客发现和尚拿着锤子等工具强行阻止农民工筑墙,于是上前劝阻。谁知道,和尚恶言相对,手里拿着锤子和棍子叫老子杀了你。
如何确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要犯罪分子包括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另一类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中形成、实施和完成共同犯罪中发挥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发挥主要作用,应当从主观、客观的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主要犯罪分子的认定,应当以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标准,不得扩大或者缩小主要犯罪分子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除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主要犯罪分为两种处罚: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未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形成共同犯罪、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完成主要犯罪的犯罪分子;第二种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相对于主犯。主犯是共同犯罪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建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两人以上)没有从犯,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是不可能的。
从犯也应当对所有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威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威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较小作用的人。行为人因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不得认定为威胁从犯。由于威胁从犯是共犯的一种,具有故意犯罪和犯罪行为,当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建立威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