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士兵
71月31日,台湾军事检察部门结案,起诉前542名旅长沈伟志等18名士官,其中仅禁止闭室经理陈毅勋被控虐待部门死亡,其他人起诉共同职权妨碍自由。98月4日,台湾当局领导人马英再次向军队下士洪仲丘台家中香水,承诺进一步查明真相,促进军队改革挖癌症。
构成部属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折磨或身体破坏,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对待的士兵之间的关系。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犯了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了部队的内部团结。因此,本罪侵犯了双重对象。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造成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滥用职权是指超出职责范围,不当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有很多,如频繁殴打、冻饿、体罚、恐吓、人格侮辱、不治疗疾病、随意扣除工资或津贴等。对简单粗暴的部属管理或对培训、施工等体育活动提出过高要求,不得以虐待行为对待。
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死亡是加重犯罪处罚的条件。严重伤害或者死亡是指因虐待直接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受害人。如果他们因殴打和伤害而死亡,如果他们生病了,他们不会让治疗导致病情恶化。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有意识地让受害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的后果是过失的。对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但不是希望或放手,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