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
20136月12日,陈小龙在KTV门口,以拉客为由,将18岁安徽女孩郭某,用三轮电动车载到僻静处,以水果刀、电棍威胁,将她双手双脚绑住,嘴巴封住。强行带到出租屋地窖内,用锁链锁住。期间,陈小龙多次强奸女孩。女孩利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磨断锁链,跑到气窗大喊救命,周围居民闻声报警,女孩11天的地狱经历才告结束。
20137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陈小龙。
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由于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破坏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报复;
(5)可能自杀或逃跑。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