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醉酒妇女被3名男子轮流猥亵
网友青岛美食家发帖称,7月28日晚,青岛奥帆中心情人坝一名醉酒女子被路过的三名男子轮流猥亵。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和非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法只惩罚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非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其次,并非所有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罪行。虽然本文对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没有规定严重情节的要求,但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也不能视为犯罪。
2、不可抗拒的定性状态
强迫猥亵妇女通常使用暴力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或对妇女进行胁迫,即精神强迫,使妇女无法抗拒。那么,使用妇女患有严重疾病、醉酒、睡眠、昏迷等状态的猥亵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迫猥亵妇女罪吗?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其猥亵手段可以被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被认定为强迫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犯罪
正确认定使用权力、教育关系和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特定关系胁迫妇女。这与强奸和双方通奸的界限相同。在强限相同。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有教育关系、从属关系和使用权力猥亵妇女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权力引诱妇女,妇女容忍行为人基于相互利用的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非常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同之处在于:(1)对象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以不明妇女为对象;侮辱妇女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2)不同的目的动机。侮辱妇女罪通常是为了制造麻烦和乐趣而寻求精神刺激;侮辱妇女通常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低特定妇女的个性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