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9人一起喝酒,喝醉后骑摩托车摔死。近日,高台县法院判决饮酒致人死亡案,9人中有6人共同饮酒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3.6一万元,另外三人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同饮者很少承担责任。
醉酒骑摩托车摔死
201110月,兵某、文某、希某到朋友顾某家庆祝乔迁之喜。宴会结束后,兵某于下午3点左右离开,回到自己经营的农场。
当晚,兵邀请王等6人到县城一KTV唱歌饮酒。
深夜,兵某离开KTV骑摩托车回家后,由于大量饮酒,兵在骑摩托车时摔倒,导致急性脑损伤死亡。兵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9人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兵某、文某、希某到朋友顾某家庆祝他搬迁的喜悦。宴会结束后,兵某已安全返回农场,三人已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晚些时候,王和其他6人一起唱歌和玩到深夜,在深夜饮酒后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适合过错的赔偿责任。作为一名成年人,士兵酒后驾车,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