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复纠缠同伙打人轻伤
20112000年5月17日23时许,大学生张某看到王某和其他同一名大学生在海口桂林洋大学校园中园的一个烧烤摊吃烧烤。因为他们之前因为琐事发生过冲突,张某打电话给魏某强和刘某成报复王某。18日凌晨1时许,当王某等人回到学生宿舍时,张某等人殴打王某,导致眼睛充血、面部和下巴受伤,造成轻伤。事发后,张某等三人与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15万元。王某理解张某等三人。
法院审理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判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等三人利用暴力手段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张可以宣布缓刑;魏、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美兰区人民法院最近依法判处张故意伤害,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魏、刘故意伤害,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