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XXX,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肖XX与沈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8号楼斗满江餐厅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互殴中,被告人肖XX脚踢被害人王某腹部,致其左侧第7-9肋骨骨折、右腰部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肖XX、沈某将被害人张某打伤,致其头部及左手腕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肖XX于2021年11月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肖XX已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王某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XX另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将本案诉至本院,并出具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肖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冯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谅解书,案款收据,被告人肖X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无视国法,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循正当途径解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肖XX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肖XX亦表示认罪。鉴于被告人肖XX经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肖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赔偿款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崇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若枫
书 记 员 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