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系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XX,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案发时系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孙XX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孙X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雷X、孙XX以帮被害人解决其与男友的感情问题为名,给其做法事、并向其出售佛牌等物品,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告人雷X、孙XX于2021年10月21日被查获归案。现赃款已全部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X、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X、孙X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告人孙XX具有从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剥夺政治权利,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雷X、孙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雷X信奉佛教,影响了其正常判断导致认识错误,有别于普通诈骗,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鉴于被告人雷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家庭情况特殊等因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XX系从犯,出于对丈夫信仰的相信而犯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判处缓刑。
辩护人XX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XX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起到了安抚、劝导作用,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害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坤所提对被告人雷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其所提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雷X、孙XX均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告人孙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分别并入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婕
人民陪审员 曹凤云
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