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职高文化,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羁押,2022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18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90号附近,被告人申X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等人发生纠纷,白某用啤酒瓶将申X头部砸伤,后申X与白某互相辱骂并有肢体冲突,申树斌(另案处理)帮助申X推打撕扯白某,二人最终将白某推倒并压在地上,致白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喙锁韧带完全断裂,经法医鉴定,白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申X于2021年12月16日被查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申X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白某的损失,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申X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害人过错等法定、酌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申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申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申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