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违抗命令,是指用违背和抗拒的方式,不执行命令的行为。违抗命令表现为 两种方式:一是公开拒绝,二是是阳奉阴违,用不执行的方式违抗命令。本罪中的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不尽全力,不求进取,畏难怕险,畏缩怠战。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在客观上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人不仅应当是具有现役军人身份,而且应当是处于某级领导岗位上的军职人员。一般来说,包括班长以上的各级军官、将领。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一般是贪生怕死,胆怯畏敌等等。
刑罚:
根据刑法第428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
一是犯有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犯有本罪,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