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程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作战的需要而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诱惑敌人,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三,犯罪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不管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440条规定,对本罪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一是对犯有本罪情节一般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对犯有本罪,遗弃重要或者重大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