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具体而言是军人的战斗义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身体”,是指自行借助刀、枪等器械等工具或者利用自身的体力以伤害 自己的身体,或者自己授意、指使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自伤手段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逃避军事义务”,是指以身体有伤为故不履行依法应尽的军事义 务。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