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我军作战利益,又侵犯了战区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情况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本罪中的“军事行动地区”,通常简称为 “战区”。本罪中的“掠夺”,一般包括抢劫、抢夺、毁坏财物等几类行为。掠夺的方式,既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使用武力相威胁。本罪中的“残害”,一般 包括伤害、杀害、奸淫等几种主要方式。残害的手段,可以采用徒手、抢劫、纵火、爆炸等等。掠夺的对象是元辜居民的财产,包括金钱和财务;残害的对象,则是 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在战场上掠夺阵亡烈士、伤员和敌人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战时参战的预备役军人、民兵、民工,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446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一是对情节一般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