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和军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有条件救治而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中具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例如军医、护理人员等。普通参战士兵和军官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属于危重伤病军人,并且有条件救治而拒绝救治。
刑罚:
根据刑法第445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罚分以下两个档次:
一是犯有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