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战场职责和军队的战斗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具有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遗弃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例如该救护而不救护,该带走而不带走;也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在抢救伤病军人途中,遇到敌袭击而遗弃病军人逃走时,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的伤病军人负有救护责任的人员或者指挥人员。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误认为伤病军人已经死亡,或者情况紧急,确实没有条件救护的,不应当以犯罪处罚。
刑罚:
根据刑法第44条规定,对犯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