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除了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判决外,还会主张经济赔偿。这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今后另行发起诉讼了,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收集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权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或者退还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通知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通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的,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遭受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原告人。
被告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和其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二)刑事被告人监护人;
(三)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审结前死亡;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民事诉讼被告的亲友自愿赔偿的,应当许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他共同侵权人,包括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一犯罪人逃跑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判决文件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要求、事实、理由要求赔偿;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逃犯的,不得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逃犯到案件后,被害人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全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 调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法律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诉讼的内容,并制作记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未申请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立即履行的,不得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记录,经双方、法官、书记员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字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起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被告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设备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损失单位赔偿;损失单位终止,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责令继承人赔偿;无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责令赔偿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定其悔改表现,并在量刑时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门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公诉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调解后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允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不适合调解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定驳回起诉,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
其中,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及时性、方式、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提交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法院案件审理结束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提交诉讼书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