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是刑事犯罪案件,但涉及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中使用的诉讼法是民事诉讼。因此,许多人认为,虽然非法集资是刑事犯罪案件,但犯罪分子需要赔偿受害者的金钱,这自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那么,非法集资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非法集资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或者退还赔偿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1)投资和金融管理领域。近两年来,以投资和金融咨询的名义从事投资咨询、非融资担保、第三方财务管理、财富管理等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往往以投资和金融管理的旗帜,承诺无风险、高回报、公开销售金融产品吸收公共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融资欺诈。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上贷款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个人交易匹配,不能作为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警惕担保和收入担保的宣传,警惕一些线下渠道,如论坛、在线帖子,甚至街道路边和市场集市p2p以名义吸引客户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4)其他领域。例如,在房地产行业,通过返还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过转让林权、代理管理和保护、代理种植(育种)、联合种植(育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例如,没有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虚构债券的形式;没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基金、虚构基金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例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的名义非法集资。
三、如何定义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包括未经批准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出批准集资的权限,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要资格,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未指明的社会对象筹集资金。未指明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少数人;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
同时要有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主要是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如果我国公安部门非法集资金额已全部退还,退款仍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