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后,如果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赔偿等事项,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由时效规定。具体来说,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
一、一审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一年的诉讼时效。未声明、延期或者拒绝支付租金、存放财产损失或者损坏身体受伤要求赔偿、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三)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诉讼时效最长。自侵权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是申请财产保全
(1)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第101条)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节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民事诉讼》第一百百条)
(三)对财产保全或者先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一百八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23条)
第三、立案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或者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后3日内移送审判法院。审判限制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四、公告送达
(1)中国。适用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民事诉讼》第92条)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第267条)
第五,答辩期
(1)在中国。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民事诉讼》第125条)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2)涉外。答辩期为30天,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8条)
六、管辖权异议
答辩期间,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民事诉讼》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民诉第一百二十八条)
七、举证期限
证据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经法院批准;法院指定的证据期限不少于30天,但经双方同意,可少于30天。上述证据期限届满后,法院根据具体事实要求提供证据或反向证据的期限不受30天的限制;简易程序可少于30天,双方协商不超过15天。从收到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后的第二天计算。(《证据规定》第33条、《证据期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第八,举证期限简单转普通后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补足不少于30天的证明期限,但经当事人同意后不少于30天。(《证明期限规定通知》第二条)
第九、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天的证据期限。但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少于30天的证据期限。(《证据期限通知》第三条)
十、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证据期限。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证据期限。(《证据期限通知》第四条)
第十一条法院委托调查
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民事诉讼》第131条)
第十二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的证据期限。人民法院增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当事人指定证据期限。证据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证据期限通知》第五条)
第十三条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第十四条申请证人出庭
(1)证据期满前10天提出。(《证据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简易程序应当在证明期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证据期满前7天提出。法院决定不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允许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条例》第19条)
(二)简易程序应当在证明期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六、申请鉴定
证据期证据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有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期间
证据期届满前应当提出,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规定证据期限。(《证据条例》第三十四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如果民事主体仍未提出起诉请求,可以认为以前的司法判决具有司法效力。此后,如果案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以前的裁决,人民法院即使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也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