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本条规定的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前公告程序,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如何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提到的受害人。所谓受害人,是指直接侵犯其实体权利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商业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和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告的继承人在审判前死亡;
4、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
5、其他单位或他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受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鲜明的特点,因为这些形式的犯罪活动侵犯的权益不是很少的,可以说对公众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然后,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直接交给国家。一般附带民事诉讼直接由受害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