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具体的人。一般只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也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原告是多人,裁判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人作为原告。
2、起诉原告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利益。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很广,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补充和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5、胜诉后,原告往往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完善,特别是在《反欺诈政府法》和《反垄断法》中,有详细完整的权利规定和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参考。
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更合理、更明确地定义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新型公益诉讼,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中被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共同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区分起见,检察院提起的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公告,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公告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分析来看,前者不需要公告,原因分析如下:
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可以在没有法律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不同于其他法律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侵犯公益行为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两者的立法目的基本上是保护公共福利,对于侵犯公共福利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共福利诉讼将形成不同的管辖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共福利诉讼的类型。
两者在管辖层面上明显不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法院时,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必须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明显不同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
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刑事公诉,在其他事项问题上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性质,是不同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案件类型;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一个月 15日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可以执行30天的公告程序,可能导致审查起诉期间的延长,违反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不告。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是利用公益损害公民利益的形式,公民也有权提起诉讼,诉讼的特点不同于其他诉讼特点,因此,我国也给出了相应的条款,是让执法人员处理条款,让违法者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