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只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和协助,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更方便、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具体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与民事诉讼目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换句话说,不直接受害者也可以起诉;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因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侵犯权益的组织。
二、公益诉讼的特点: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具体的人。一般只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也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原告是多人,裁判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人作为原告。
2、起诉原告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利益。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很广,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补充和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5、胜诉后,原告往往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理过度延误,同一审判机构才能在刑事案件审理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在现有的国家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较少,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特别完善,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审判实例进行分析。就像环境污染罪一样,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