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涉及一些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法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只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和协助,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更方便、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具体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与民事诉讼目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换句话说,不直接受害者也可以起诉;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因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侵犯权益的组织。
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诉讼对象是诉讼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私利。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1、投诉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相反,诉讼程序复杂,时间相对较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有效。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诉讼只有在投诉无效时才能提起。
2、建立预审制度
是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确保公益诉讼人控制的侵犯公益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无事实依据的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双方是谁?什么样的案件被立案?
3、法院级别应当相应提高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应当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与其他常见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起诉人的阻力相对较大。例如,面对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机关,诉讼人往往无能为力,甚至违法行政机关也会在权力压力下阻碍诉讼人的起诉。正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和对起诉人诉权的保护,人们才有必要将公益诉讼案件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要求较高,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更好地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的高素质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很常见,但有一种民事诉讼,其类型相对特殊,涉及公共利益,如一些环境侵权案件等,管辖权等问题将相应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