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特点是什么?
1、立案范围内的公益损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大多数非特定主体享有的具有基本性、完整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物质损失难以直接确定,则非常有必要要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公益诉讼人的唯一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其起诉主体必须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刑事公诉,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刑事公诉。因此,检察机关是唯一合格的公益诉讼人或起诉人。
3、诉前公告的非必要性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提前公告,这在两高发布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特定犯罪行为发生并提起公诉为前提的。在这类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唯一合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只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就不需要等同于民事公益诉讼,也不需要通过诉前公告程序。
4、诉讼请求的具体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两起诉讼的合并,因此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分别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检察机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例如,引入专家意见作为确定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的依据。
5、起诉方起诉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刑事案件前,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原因如下:
(1)在文学意义上,附带是指另一种补充,顺便说一句,而不是主要的。据了解,刑事公诉是此类案件的主要诉讼,只是顺便审理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另行起诉,则偏离了顺便补充的初衷。
(2)一起审理是一种附带诉讼。附带诉讼的立法初衷应当是降低司法成本。将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分为两起诉讼,起诉两个人民法院,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只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和协助,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更方便、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诉讼对象是诉讼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民事诉讼
(三)从保护公益的角度,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地的公共利益。
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任何有一定行为能力的人都需要承担自己义务的权益,并从社会环境中吸收更有益的社会行为。大集体和环境的建设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和改善。公共福利的存在是为一个更好、更和谐的环境创造一些有益的东西。违反有关规定的,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