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是什么?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作为犯罪侵权的对象,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为两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权的权利主体。例如,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受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盗窃、腐败、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受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等。
3、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视为受害人遗产的范围。因此,受害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事实依据。
5、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类型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是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其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受害人。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交付人民法院审判,部分被告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部分被告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未交付法院审判的同一案件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由于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损害行为,所有受害者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结束前死亡的被告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应视为死亡刑事被告人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单位应当广泛理解,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很常见。犯罪分子因上述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不仅要追究法律判决,还要赔偿民事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也需由司法机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