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吗?
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证据期满前提出。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声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得在证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关于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四个,即原告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依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根据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承担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由债权人要求偿还。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有足够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能因同一原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赔偿,也包括被告的亲属的部分。只有当受害人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能对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3、有权提起附属民事诉讼的人有时间限制。
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的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未提起的,以后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第一判决公告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后来想向被告索赔的,该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了一种救援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的人。
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此外,被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但是,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有时间限制,最好尽快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