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受害人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赔偿受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