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原告人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纠纷赔偿的范围
1、赔偿人身伤害
(1)医疗费用:根据实际费用,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伤的必要性,不包括整形手术和康复治疗造成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用:指根据医疗需要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仅限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
(4)交通费用:限于必要和实际开支。
(5)住院伙食补贴: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用: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受损的财产损失。
(二)犯罪行为损害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调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审判阶段继续追回赃物。因此,赃物追回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转移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财产被盗、抢劫、欺诈、抢劫的情况,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追回赃物的风险。
(2)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二条,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是指公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伤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评估费用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担,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举证责任。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在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举证责任可能更复杂,有时被告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与案件相结合。